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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简某某在“阿辉”(另处理)的指使下,通过“阿华”(另处理)取得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后“阿辉”在该复印件上加盖“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2013年11月6日,简某某持该复印件来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谎称是该公司员工,冒用该公司名义与之签订协议,骗取苹果5S手机5部及电话号码5个(共价值人民币21500元)。
后简某某留下一个电话号码自用,将苹果5S手机5部及电话号码4个交给“阿辉”,并收取“阿辉”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2019年2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一网吧将简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法院认为,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合同诈骗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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