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持续高发,诈骗分子不断翻新手法实施犯罪,令人防不胜防。北京警方近期破获的一个案件,就揭露了一种以“高薪零工”为诱饵、通过控制他人手机卡,批量拨打诈骗电话的隐蔽新手段。
据北京警方通报,今年6月,有两名自称招募的人员在北京大兴郊野公园以“招募园区清洁工,日薪130元、工作轻松”为名,在零工市场招揽了几十名务工人员。在公园现场,招募者以“园方保密要求”为由,强制收取全部人员手机“统一保管”。工作结束的当天晚上,两名招募人员按约定给工人们结算工资并把收走的手机还给了大家。然而,事情接下来的发展让人怎么也想不到,工人们收回来的手机电话不能打、微信也不能用,全部被运营商给强行停用。
警方介入后,谜底才浮出水面:工人手机在被收走的十几个小时内,共计拨出了7000多通诈骗电话,涉及全国多地,被叫号码均为潜在诈骗对象。异常高频通话触发运营商反诈机制,才导致47个手机号码被全部紧急停机。这种新型诈骗手段极具欺骗性。嫌疑人将骗取的SIM卡插入准备好的手机;一部手机接通境外诈骗分子的网络语音通话,另一部插卡手机拨打潜在被害人电话。通过此“通话转接”方式,规避境外号码识别,显著提高诈骗电话的接通率。
二、法律解读
这起以“招工”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触碰了多条法律红线,需要从法律角度其行为性质和责任划分进行审视
(一)招工者触犯的法律责任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境内嫌疑人虽然并未直接与受害人进行通话,但他们提供诈骗电话通道的行为是境外诈骗团伙得以成功的帮助行为。他们与境外诈骗分子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存在明知是诈骗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同时客观上与境外诈骗犯共同分工协作。因此,他们的行为同时也符合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上交手机的工人是否担责?
本案件中上交手机的工人,因为轻信了收手机的“保密”理由,从而为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可能会有人认为,其从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诈骗犯罪的进程。那么,这些上交手机的工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
答案是不需要。首先,这些工人没有诈骗的故意。构成诈骗罪需要主观上存在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中,这些工人是被“高薪”、“轻松”工作诱骗,基于求职谋生的目的上交手机。对于手机卡会被用于诈骗毫不知情,不存在参与诈骗或帮助诈骗的故意。其次,这些工人上交手机的行为虽然对诈骗分子进行电话诈骗提供了事实上促进作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认定与诈骗行为没有直接关联,与被骗者的财产损害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也无需对被骗者的财产受损承担责任。
三、总结与警示
在信息时代,守护手机安全就是守护自身安全和法律底线,任何以“保密”或“高薪轻松”为名,要求你上交手机、提供解锁密码或敏感信息的招工,都可能是精心设计的犯罪陷阱。
手机卡信息如果被其他人盗用了,所带来的后果会比你想象中严重很多。因此,面对此类要求,务必保持清醒,警惕一切天上掉馅饼的零工诱惑,对无明确工作内容、无正规场所、无可靠资质的“三无”招工保持高度戒心。日常更要筑牢信息防线,绝不透露验证码、谨慎授权APP权限、定期查询手机账单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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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译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